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8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湘C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36省道由南向北行至119k+130m处超车过程中,在道路西侧与对向行驶由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经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且得到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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