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811999********,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幢**单元**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安宁市****酒吧内,二人在喝酒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后被告人方某某使用跳刀将被害人李某某捅伤,致其前额部、右侧枕部、左侧上臂上端、左肩部、肩背部、腰背部多发皮肤裂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材料;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云维司鉴[2019]法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2019]*****号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有犯罪前科,建议酌定从重处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建议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方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琼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9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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