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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19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吉E****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通化市东昌区福民家园方向往千叶湖小区方向行驶,行至万通大桥红绿灯附近时,被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昌大队西昌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方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西妍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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