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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崇仁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崇仁县***乡***饭店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接朋友谭某某,搭载其去往抚州方向,行驶至崇仁县*****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被徐某某驾驶的赣F*****货车追尾,谭某某受伤倒地。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静脉血液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86.11mg/100ml。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

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支乐华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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