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崇仁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崇仁县***乡***饭店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接朋友谭某某,搭载其去往抚州方向,行驶至崇仁县*****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被徐某某驾驶的赣F*****货车追尾,谭某某受伤倒地。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静脉血液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86.11mg/100ml。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
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璐
检察官助理:支乐华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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