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二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20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地均在资兴市**镇**村**组。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方某某在东江通过手机扫码租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寿佛路方向沿东江湾新大桥线驶往东江木材厂方向。19时55分许,当车行驶至资兴市**街道**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避让前方非机动车,撞上同向由彭某某骑行的郴州10*****号电动自行车,致彭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彭某某被送往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次日凌晨1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仅支付受害人家属5万元,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资兴市公安局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病历资料、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条、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臻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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