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家住永登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09时24分许,方某某驾驶甘A*****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国道312线苦水镇吐槽湾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在车辆车门未关好的情况下通行,致使车内乘客雷某某摔出车外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雷某某经甘肃宝石花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02日01时许死亡。2019年11月04日,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20121120190000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方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救助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泽凡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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