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北垦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北屯市,住该市惠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昕,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69********,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9月10日因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程秀岩,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30日、2019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2月16日至同年12月30日、2019年3月1日至同年3月15日、2019年5月16日至同年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害人孙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索要借款,后约定到新疆北屯市仁和商务酒店商量如何归还借款。当日上午,方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来到仁和商务酒店301号客房,方某某让二人归还借款并殴打张某某和孙某某;下午19时许,方某某安排被告人陈某某跟随、看管孙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跟随、看管二人约五日,晚上允许孙某某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情况说明,国内旅客详细信息,借条,银行卡交易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郭某某、张某丁、王某某、方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明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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