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镇**社区**组**号,住建始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5月2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将其释放,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镇**社区**组**号,住建始县**镇**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年初,本县居民方某乙、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租赁被告人方某甲位于建始县**镇**社区的房屋六楼供本县人员向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以打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方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按每场赌局人民币200元至500元的标准收取房租,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0.8万元。被告人施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担任该赌场“荷官”,负责发牌、抽水,按每场赌局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的标准获取高额工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施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方某甲、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被告人施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甲、施某某与方某乙、崔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建平
检察官助理:乐 琪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镇**社区**号,联系电话1347725****。
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镇**路**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507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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