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方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8********,汉族,专科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23时许,在正阳县**镇北**附近,被告人方某酒后因乘坐出租车时和出租车司机张某某双方发生口角,在争吵中方某伙同喻某某等人将张某某打伤,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于2019年3月5日经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伟
代理检察员:余存存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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