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胡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方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村**幢**号**室。2004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8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2015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于201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乡**村**号。2003年10月因吸毒成瘾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4年10月因吸毒成瘾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11月因吸毒成瘾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3年5月因吸毒成瘾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因吸毒被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月因吸毒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因吸毒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村**路**号。2010年11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3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下午,经被告人胡某某介绍、联系,被告人郑某某在浙江省天台县栖霞东路与赤城路路口,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向方某、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两颗(重0.23克)和假冒的冰毒一包,后方某、胡某某携带该毒品与汪某某(另案处理)一起驾车至本市海某某,由方某在本市海某某顺德路“山鼎大酒店”二楼棋牌室门口,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和假冒的冰毒贩卖给崔某某,并分给胡某某人民币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电话三部;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检验报告、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郑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检查、辨认笔录等:扣押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郑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郑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或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郑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方某、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郑某某、胡某某均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胡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  园

检察官助理:周理栋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郑某某、胡某某现被羁押于海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3、其他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