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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搭乘被害人杨某某沿省道305线自西往东行驶,途经省道305线33KM+400M(武宁县杨洲乡杨洲大桥)处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由戴某某驾驶的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挂)侧面相撞,造成杨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戴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实际赔付被害人杨某某家属五十三万元,取得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的谅解;与戴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实际赔付戴某某九千元,取得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戴某某、戴春伟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速度鉴定、尸体检验鉴定、车辆安全技术鉴定、车辆痕迹鉴定;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6.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检察官助理:余思康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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