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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17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8日被逮捕,9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11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1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日起,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号**房等地,组装、加工假冒“CARTIER”、“IWC”、“JAEGER -LECOULTRE”、“PATEK PHILIPPE”、“VACHERON 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用于销售。2020年3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受雇在上址协助被告人方某某加工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同年6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方某某、林某某,并缴获假冒“CARTIER”、“IWC”、“JAEGER-LECOULTRE”、“PATEK PHILIPPE”、“VACHERON 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共194只,表面、表底盖1950个及制表工具一批。经审计,2014年11月2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方某某通过微信销售假冒“CARTIER”、“IWC”、“JAEGER-LECOULTRE”、“PATEK PHILIPPE”、“VACHERON 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及各类配件共计4509个,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1472698元,收款金额共计969732.01元;2020年3月1日至6月16日期间,方某某、林某某通过微信销售假冒“CARTIER”、“IWC”、“JAEGER-LECOULTRE”、“PATEK PHILIPPE”、“VACHERON 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及各类配件共计858个,交易金额共计314935元,收款金额共计259905元;缴获已加工但尚未销售的假冒“CARTIER”、“IWC”、“JAEGER-LECOULTRE”、“PATEK PHILIPPE”、“VACHERON 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成品手表194只以及假冒“CARTIER”、“IWC”、“JAEGER-LECOULTRE”、“PATEK PHILIPPE”注册商标的表面、表底1950个,按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60034.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假冒“CARTIER”等注册商标的手表、表面、表底盖以及镊子、手机等;

2.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商标注册证、扣押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方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林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方某某、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方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豪

检察官助理  陈泽娜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602****,131283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资料八张。

3.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表面、表底一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四台、镊子等制假工具一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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