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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义国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方义国,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组**号,住本区**镇**路**弄**号**室。2008年7月24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义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4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审查,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方义国在本区**小区**栋**室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乙停放的爱玛电动车电瓶(星恒牌,48V12AH锂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595元。

2019年10月3日3时许,被告人方义国至本区**小区**号**室被害人李某乙住处,窃得白色罗马仕充电宝(型号:PH80,容量20000毫安时)一个,价值人民币30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方义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其租住本区**小区**号**室在本区**小区**号**室内的一间房间。2019年10月2日8时许其发现停放在101室门弄口的爱玛电动车电瓶被盗;2019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住其隔壁的男子进入其房间,该男子逃走后经清点物品,发现丢失白色罗马仕充电宝一个。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本区**小区**栋**室房东,案发时被告人方义国租住在该室其中一间,其余三房间各住了一人,共两女一男三人。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方义国处扣押爱玛电动车电瓶(星恒牌,48V12AH锂电池)一组、白色罗马仕充电宝(型号:PH80,容量20000毫安时)一个,已发还给被害人。

4.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爱玛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595元、罗马仕充电宝价值人民币30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方义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6.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方义国曾因强奸、抢劫、盗窃被判处刑罚。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方义国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他自然身份情况。

8.被告人方义国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义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义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第二节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义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方义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义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义国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俊鹏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方义国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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