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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斯某甲盗窃、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380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小区。因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斯某乙,男性,现年72岁;

被害人斯某丙,男性,现年74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斯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遂产生盗窃还债的想法。2020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斯某某趁被害人斯某丙家中无人之际,用钳子撬开其卧室房门,盗走一布袋内的现金、银行卡等物品。2020年6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斯某某将写有敲诈信息的纸条以及从被害人斯某丙处盗窃的银行卡、身份证、医保卡和退休证等物品,扔在斯某丙拴狗的地上,试图敲诈人民币12000元(人民币,下同)。次日,用网络电话对其进行敲诈未果后,再次给被害人斯某丙写了一张敲诈信息的纸条,并将纸条放在斯某丙家拴狗的地上,随后离开了现场。

2020年6月17日下午,从斯某丙家离开的被告人斯某某,行至沪家山村3组被害人斯某乙家附近时,发现栓在路边的牛无人看管,便将牛牵往沪家村金子山养殖场,准备卖掉。途中,因看见警车,害怕被抓,遂弃牛逃走。

案发后,被告人斯某某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

现所盗窃的牛已经被被害人斯某乙领回,斯某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采用威胁方式试图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斯某某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因被害人一直未支付敲诈金,致使被告人斯某甲敲诈勒索行为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亚绯

检察官助理:杨锭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斯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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