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碌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61989********,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现住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乡**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碌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碌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斗某某驾驶甘P***3红色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碌曲县境内兰磨线338公里加15米处与被害人马某某(系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南街**号)驾驶的宁A****H白色奥迪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死亡,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斗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1人死亡,两名被害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斗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碌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世恩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碌曲县阿拉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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