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邕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1********,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南宁市邕宁区**镇**巷**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8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文某某为了牟某,在其经营的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商场二楼**摊位的**电器经营部,从互联网网站上下载淫秽视频、图片并进行贩卖。2019年11月8日15时许,文某某在**电器经营部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将28个淫秽视频贩卖给杨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杨某某处扣押淫秽视频28个,从文某某处扣押淫秽视频988个、淫秽图片119张。经鉴定,从杨某某、文某某处扣押的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下载淫秽物品并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世广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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