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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1〕Z4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83********,藏族,文盲,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住**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文某某伙同向某某(未到案)、扎某某(身份信息未核实)等人在遂宁市船山区**中路**派KTV附近通过砸车窗的方式,从被害人卫某某和被害人颜某某的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700元、男士手表一只、**牌平板电脑一部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颖

检察官助理:冯棵瑞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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