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文某甲与其另外两兄弟文某乙、文某丙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广场工地上做事,因场地施工问题与同在工地做事的阳某某发生争执,文某甲用扎钢筋的扎钩将阳某某的左手打伤。后经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阳某某左手第五掌骨完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文某甲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12月9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阳某某左右第五掌骨骨折并移位,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文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秋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胡某某、文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行凶使用的工具“扎钩”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涧平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