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16〕9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321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小组**号,经商。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年5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被告人文某某成立并经营邢台经济开发区**建材厂。2013年3月,文某某以口头协议形式陆续雇佣王某甲、王某乙等12人在该厂工作,期间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截至同年11月,共拖欠王某甲等人工资75874元;2014年4月,文某某又雇佣韩某甲、王某乙等12人在该厂工作,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截至2014年8月,共拖欠韩某甲等人包工工资8400元、日工工资19855元,共计28255元。文某某共拖欠王某甲、韩某甲等23名工人工资104129元。后工人多次催要,文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支付拖欠工资。2015年9月15日韩某甲等人到邢台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9月25日以留置送达方式向**建材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厂在9月28日前支付工人工资,但文某某一直逃匿未支付,2016年5月15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承包协议、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欠条、入库单、工资表、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移交证明、羁押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记工表、工资明细表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甲、王某乙、王某丁、淮某甲、淮某乙、韩某乙、韩某丙、元某某、金某某、张某某、韩某丁、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杨某甲、端某甲、陈某某、裴某某、杨某乙、端某乙、端某丙、胡某某、端某丁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
2016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场所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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