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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抢劫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四川**公司安全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文某某、江某某(未成人,另处)、黄某某(未成人,另处)、唐某某(未成人,另处)预谋抢劫手机,由黄某某找借口将在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596号奇域网吧内上网的被害人刘某某引出网吧,江某某、唐某某、文某某三人将被害人带至一旁的国槐社区街心花园内进行语言威胁,唐某某踢打被害人,江某某用手掰开被害人手部,抢走被害人刘某某的苹果6玫瑰金色手机一部(价格不予认定)。同年5 月10日22 时许,被告人文某某、江某某、黄某某预谋抢劫手机,由黄某某、文某某进入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596 号奇域网吧内,以找人为借口将正在此处上网的被害人柳某某、曾某某骗至网吧边的街心花园处,三人对被害人进行语言威胁,文某某、黄某某持钢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江某某用脚踢打被害人,抢走被害人柳某某的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格不予认定)及曾某某的蓝色华为荣耀10手机一部(经认定价格为1360元人民币),所抢手机未追回。被害人曾某某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部挫伤。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凌辉

检察官助理:钟矿星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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