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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02197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07年12月13日因犯绑架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7月17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文某某、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潘某某以人民币295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晶体卖给文某某。2020年6月5日,民警在被告人文某某位于本市越秀区**街**号**房的住处查获上述剩余的白色晶体(净重3.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本市越秀区山河后街95号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2小包白色晶体(分别净重0.75克、0.7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卖给张某某,后被当场抓获。

2020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江泰地铁站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白色晶体(净重0.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卖给文某某,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文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文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陈佩明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7卷,光盘15张。

3.扣押物品:白色晶体1包(净重0.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包(净重0.7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三星手机1部、白色晶体1包(净重3.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苹果手机1部、白色晶体1包(净重0.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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