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乙盗窃、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文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30日,吴川市公安局以湛吴公追诉字[2019]5号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文某乙。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文某乙盗窃罪事实

 1、2018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文某乙到**村王某甲的家里从其一楼大厅及西边房内盗走其一辆奥士达电动车(2018年8月26日以2800元新购)及一块手表(捡来的,不知品牌及价格)。

2、2018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文某乙窜到**村王某乙的旧屋,从其屋门口偷走一辆三轮摩托车(2016年4月以6000多元二手买过来)及撬开屋内大房的房门从梳妆台偷走一块不知品牌及价格的手表。

3、2018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文某乙窜到**村的郭某某家里,从其家的围墙爬上厨房后入到院子里,后打开后门进入屋内,从屋内一楼的大厅盗走了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后开车到**村,后遇到警车巡逻时,文某乙偷偷将这辆盗来的电动车抛弃在路边遗失了。

(二)故意伤害罪事实

被告人文某乙因盗窃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号监仓,2019年9月24日12时左右,文某乙因琐事,在吴川市看守所**号监仓使用拳头殴打同仓在押人员吴某乙,致吴某乙鼻梁部位受伤。2019年9月27日,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粤吴公(司)鉴(活)字[2019]0903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吴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杜某某、李某甲、李某某思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吴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文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文某乙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文某乙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强

2019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文某乙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视频光碟8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