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30日,吴川市公安局以湛吴公追诉字[2019]5号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文某乙。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文某乙盗窃罪事实
1、2018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文某乙到**村王某甲的家里从其一楼大厅及西边房内盗走其一辆奥士达电动车(2018年8月26日以2800元新购)及一块手表(捡来的,不知品牌及价格)。
2、2018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文某乙窜到**村王某乙的旧屋,从其屋门口偷走一辆三轮摩托车(2016年4月以6000多元二手买过来)及撬开屋内大房的房门从梳妆台偷走一块不知品牌及价格的手表。
3、2018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文某乙窜到**村的郭某某家里,从其家的围墙爬上厨房后入到院子里,后打开后门进入屋内,从屋内一楼的大厅盗走了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后开车到**村,后遇到警车巡逻时,文某乙偷偷将这辆盗来的电动车抛弃在路边遗失了。
(二)故意伤害罪事实
被告人文某乙因盗窃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号监仓,2019年9月24日12时左右,文某乙因琐事,在吴川市看守所**号监仓使用拳头殴打同仓在押人员吴某乙,致吴某乙鼻梁部位受伤。2019年9月27日,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粤吴公(司)鉴(活)字[2019]0903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吴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杜某某、李某甲、李某某思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吴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文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文某乙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文某乙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强
附:
1.被告人文某乙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视频光碟8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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