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检刑诉〔2019〕875号
犯罪嫌疑人文学平,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学平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6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15时许,田庆忠(另案处理)为实际控制人的昆明博石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与李建华为主要负责人的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昆明市经开区**路**段**段边坡优化消埂工程发生纠纷,当天发包方、公安机关调解后决定暂时停工。同月31日15时许,博石公司方莫宇明组织刘树斌、胡炳刚、魏良兵、刘建琳(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多人私自到昆明市经开区**路**段**段施工,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被告人文学平等人持械到现场干预,双方遂发生打斗。最终致文学平一方文学平轻伤(二级)、文向能轻微伤、董超轻伤(二级)、杨国才轻伤(一级)、杨辉重伤(二级)、张文学轻伤(一级),致莫宇明一方田仁军轻伤(二级)、李有明轻微伤、赵云祥轻微伤、刘建琳轻伤(二级)、杨德权轻伤(二级)、李金所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文学平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学平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文学平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散页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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