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在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透*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01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敬某某在亲戚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轮摩托车,由武都区外纳乡透防村潘家沟社驶往透防桥,行驶至透防村桥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对敬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石建春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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