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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敬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332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常熟市**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被告人敬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敬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敬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3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常熟市琴川街道沙家浜路南侧机动车道出发,行驶至沙家浜路凯迪拉克4S店门口时,二轮摩托车车头部撞击王某某停放的沪EP****重型车辆运输车牵引的沪B****挂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尾部,事故致被告人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车辆损坏部分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敬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敬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车轨迹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仪录像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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