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敖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盟***旗,住内蒙古自治区**盟***旗*****镇******嘎查**屯***号,因涉嫌失火罪,经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敖某甲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4月29日被***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扰乱单位秩序分别于2013年8月11日、2014年4月26日被***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2018年3月3日被***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敖某甲在其承包的位于***旗******镇******嘎查**屯北山“坟地”附近的18亩耕地内点烧秸秆,当日13时许回家吃饭,16时许返回耕地发现其耕地周围林地失火,被告人敖某甲遂向******镇派出所报案,17时许大火被******林业站工作人员以及**屯村民扑灭,敖某甲及其亲属巡逻至20时许未发现明火后离开。次日早晨,被告人敖某甲到******派出所做笔录时其弟敖某乙打电话告知过火林地复燃,被告人敖某甲向派出所说明情况后同******林业站、政府以及******嘎查工作人员到现场共同火灭。经调查,过火地块位于******镇4林班,过火面积98亩,其中过火林地面积85亩,位于89小班、91小班、104小班,过火林地种类为乔木林、树种柞树,其余13亩为非林地。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敖某甲向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基金账户(账号:xxxx5)存入1万元生态修复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案件情况证明、气象资料证明、现场调查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敖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甲过失引起火灾,造成85亩乔木林地过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敖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敖某甲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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