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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故意伤害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出生于199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4291997********,陕西省旬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阳县**巷**号**单元**室,系“旬阳县**生活馆”个体工商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晚9时许,被告人敖某某及女友牛某某(时有身孕10周,二人于2020年9月30日结婚)请吴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在旬阳县城区丽都小区“美味鱼虾餐馆”吃饭。晚10时许,牛某某又电话约王某甲,随后,王某甲带赵某某前来一起喝酒。饮酒过程,赵某某拿出手机打开微信让同桌人扫码进行“水滴筹”,敖某某遂将900元现金放在餐桌上让赵某某去结账,后结账的现金下落不明。当晚11时35分许,王某甲在餐馆门前搜赵某某衣服口袋未见现金,在争执中,赵某某推牛某某额头一下。随后,被告人敖某某将赵某某推倒在水泥地面上,又将倒地的赵某某腰部踩了一脚。赵某某倒地后致其下唇颏口部裂伤及22、12冠1/2折牙体缺损等伤。

赵某某的伤情,经2020年8月26日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王某甲、牛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存卷佐证,被告人敖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酒后与同餐人员因结账发生争执,后猛将赵某某推倒在地而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归案后能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云安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敖某某联系电话:1809156****。

案卷材料1册,现场视频光碟1张,电子光碟等5张。

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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