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敖某某系被害人和丽某某公司的员工。2019年12月2日9时许,因公司生意太好、人手不够。被害人和丽某某到公司宿舍喊被告人敖某某起床上班。被告人敖某某称要请假休息,不愿起来工作。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敖某某用放在房间内的一把迷彩色折叠刀将被害人和丽某某刺伤,致其上臂裂伤、左胸部、左腹部裂伤、右腕部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和丽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日9时15时许,被告人敖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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