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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故意伤害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 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51008****,汉族,初中毕业,群众,现住河南省宝某某大营镇边庄**村17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2日2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与樊某某两人同行前往杨庄镇**村找刘某某,齐某某在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工资时二人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导致双方受伤。经法医鉴定,齐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刘某某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接警证明、现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6.随案移送清单一份:铁锨一把。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辉

检察官助理:刘伟涛

2019年1231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证人名单一份,被害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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