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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支某某、李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5036号 

被告人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娇娇,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翔,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寻衅滋事,于2000年7月26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2月1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倪余挺,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汉族,高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云胜、林杰,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李某、方翔、倪余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在“乐清麻将花”APP上以“十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大赢家处抽取头薪。期间,雇佣被告人支某某和林某甲(已判刑)等人负责财务工作,该赌博群累计抽取头薪至少30万元,被告人支某某违法所得至少2万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陈某某、曾某某(均已判刑)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在“乐清麻将花”APP上以“十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大赢家处抽取头薪。被告人李某介绍兰某某(已判刑)作为赌场财务,期间有协助处理财务工作,违法所得至少600元,并于2019年11月入股共同组织赌博人员进群赌博。被告人支某某于2019年12月入股共同组织赌博人员进群赌博。赌场开设至少180天,每天抽取头薪至少2300元,累计抽取头薪至少414000元。其中,被告人支某某参与至少20天,期间累计抽取头薪至少46000元。

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5月28日,陈某某、曾某某、林某乙(已判刑)伙同被告人李某、方翔、倪余挺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在“乐清麻将花”APP上以“十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大赢家处抽取头薪。该赌博群累计抽取头薪至少1091500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至少5000元,被告人方翔、倪余挺违法所得均至少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赃5600元,被告人倪余挺已退赃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缴款单;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支某某、李某、方翔、倪余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陈某某、曾某某、林某乙、兰某某、雷某某、刘某某、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被告人支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陈某某、曾某某、林某乙、兰某某、雷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支某某、李某、方翔、倪余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李某、方翔、倪余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某某、李某、方翔、倪余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支某某、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翔、倪余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支某某在部分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支某某、方翔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倪余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钱晓福

检察官助理  赵莹莹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支某某、李某、方翔、倪余挺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二份、讯问笔录五份。

3.随案移送退赃款20600元,扣押手机三部暂存于乐清市公安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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