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揣某某等盗窃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90501601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街道新华胡同29-1-8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20312185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华业国际城5-3-1901,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 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揣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流窜至吉林市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高新区的多家网吧,乘他人熟睡之机将手机盗走,盗窃共计10部手机,对追赃到的2部苹果手机经船营区发改委进行价格认定合计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揣某某在吉林市高新区千寻网咖盗窃被害人王竣毅银灰色苹果X手机1部。

2、2019年4月4日夜,被告人揣某某在吉林市高新区风驰网吧盗窃被害人魏东健蓝色华为MATE20手机1部。

3、2019年7月,被告人揣某某在吉林市昌邑区东昌街网游网咖盗窃被害人刘影蓝色VIVO Y93手机1部。

4、2019年9月27日夜,被告人揣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熊猫电竞网咖盗窃被害人王赫黑色苹果XR手机1部。

5、2019年10月29日夜,被告人揣某某在吉林市龙潭区尚网连锁网吧盗窃被害人谭政黑色三星S6手机1部。

6、2019年11月15日夜,被告人揣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大东门甜不辣网吧盗窃被害人魏惠莹玫瑰金苹果10plus(256G)手机1部。

7、2019年12月4日夜,被告人揣某某在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传奇网咖盗窃被害人高凡杰金色苹果XS MAX手机1部。

8、2019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揣某某在吉林市解放中路佰斯特网吧盗窃被害人饶继元华为NOAV4手机1部。

9、2019年12月19日夜,被告人揣某某在吉林市高新区风驰网吧盗窃被害人高焕博白色苹果X手机1部。经船营区发改委进行价格认定为1000元人民币。

10、2019年12月27日夜,被告人揣某某在吉林市高新区风驰网吧盗窃被害人丁朝炜白色苹果11手机1部。经船营区发改委进行价格认定为4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左某某明知上述10部手机是揣某某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用于出售或者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左某某住院病案、揣某某所偷物品清单;

2、被害人魏惠莹、王赫、饶继元、高凡杰、谭政、魏东健、丁朝炜、高焕博、王竣毅、刘影陈述;

3、被告人揣某某、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揣某某辨认案发现场、揣某某辨认左某某、左某某辨认揣某某;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揣某某、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明知上述手机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揣某某、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志

检察官助理:张赛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揣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揣某某、左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 揣某某、左某某《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