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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排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排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景颇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54********,户籍地:**乡**村**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村**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发现瑞丽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山有一块荒林开垦的林地。后经侦查查明,系被告人排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该集体林地上种植农作物21.7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大量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排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排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珊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752****。

2.卷宗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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