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XXXXXXXXXX,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XX乡XX村委会XX组X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扎某某前往四川省XX县途中,在公路边向一个不知姓名的人购买了一只野生动物腿,后存放在其子孙某某经营的位于香格里拉市XX镇XX路XX饭店的冰箱内,期间扎某某独自一人食用了部分该野生动物制品。2019年7月16日,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在例行检查时在XX饭店内查获上述野生动物制品。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件野生动物脚来源于偶蹄目牛科鬣羚属鬣羚,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
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8月1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扎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鬣羚脚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孙某某、阿某某、汪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管理法规,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收购,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茸拉姆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398873XXXX,保证人江某某,联系电话:1398870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诉讼文书卷1册、诉讼证据卷1册,补充侦查卷1册,散页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鬣羚脚1只现保存于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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