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现年二十周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012000********,白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本案由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华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1日将本案报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才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通过微信联系到一名男子欲进行毒品运输。2020年3月15日,在该男子的安排下被告人才某某从中缅边境穿了一双藏有毒品的黑色运动鞋准备前往广州。当日其从中缅边境到达云南芒市后,在芒市机场乘坐DR6508航班由芒市飞往昆明,后又从昆明乘车前往曲靖。当晚22时许,被告人才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天福宾馆316号房间内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才某某所穿的一双黑色运动鞋鞋底内查获用黑色胶带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两块,经计量净重347.31克。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海洛因平均含量为72.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被告人户口证明、轨迹信息;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计量笔录及照片、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同步录音录像及毒品称量现场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才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树云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 被告人才某某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