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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扈某某盗窃案)_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2019年8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该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扈某某伙同姚某某(已判决)驾驶摩托车在邵阳市双某某沿临街门面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用以变卖现金供吸毒之用,共得赃款约人民币20000元,其中:

 1.2018年2月28日11时许,扈某某、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邵阳市双某某**水果市场蔬菜大棚**号门面,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桌子上的1台金色小米5Splus手机偷走。

2.2018年4月14日10时30分许,扈某某、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邵阳市双某某**机厂内,将被害人徐某甲放在办公室的1台华为note2手机偷走。 

3.2018年4月15日13时许,扈某某、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邵阳市双某某“**平价超市”,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桌子上的1台美图M8手机偷走。

4.2018年4月27日14时许,扈某某、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邵阳市双某某**村工业园**家具厂附近,趁李某某下车揭油布之机,将李某某放在拖挂车驾驶室内的1台华为手机偷走。

 5.2018年5月3日12时许,扈某某、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邵阳市双某某**乡**市场,将被害人海某某店内的一个单肩背包(包内有现金808元、价值6000元黄金手链一条、眼镜一副)和一台华为畅想7plus手机偷走。

6.2018年5月18日10点钟左右,扈某某、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邵阳市双某某**中对面 “**便利店”,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柜台内800元左右现金偷走。

 7.2018年5月21日9时许,扈某某、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邵阳市双某某建材城“**吊顶店”,将被害人徐某乙放在店内饮水机上的1台华为手机偷走。

 8.2018年5月22日9时许,扈某某、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双某某**社区**路口一民房,将被害人刘**放在门面办公室桌上的2台华为MATE9手机偷走。

9.2018年5月23日10时30分许,扈某某、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邵阳市双某某**乡**幼儿园,将被害人蒲**放在音响上的1台OPPOR7plus手机偷走。

10.2018年5月25日11时许,扈某某、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邵阳市双某某**社区**加油站对面的“**润滑油中心”店,趁被害人石某某上厕所之机,将石某某放在门面桌上的1台华为P10手机偷走。

11.2018年5月26日9时许,扈某某、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邵阳市双某某**市场**栋**号门面,将肖某乙放在店内桌上的1台华为手机偷走。

 12.2018年5月26日9时许,扈某某、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邵阳市双某某**肥业值班室小卖部,将被害人高某某1000多元现金和2包芙蓉王香烟偷走。

13.2018年5月27日10时许,扈某某、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邵阳市双某某建材城期**区**栋,见被害人刘某某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店中玩手机,于是姚某某哄骗小孩将手机(vivo手机)拿到手后,两人逃离现场。

14.2018年6月7日12时许,扈某某、姚某某两人骑摩托车来到邵阳市双某某**城二期**超市,将陈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1台苹果6Splus手机偷走。

2018年6月8日10时许,扈某某与姚某某骑摩托车至邵阳市双某某**村附近时,公安民警对两人进行抓捕,姚某某从裤袋里掏出一把匕首,但随后便被民警夺走,姚某某被抓获,扈某某趁机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尿检报告、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监控截图、户籍资料;2.证人肖某甲、张某某、海某某、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孙某某、徐某甲、孙某某、徐某乙、李某某、王某乙、刘某甲、蒲某某、石某某、肖某乙、高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扈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同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19年12月25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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