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房财贵,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镇**路**栋**号。1996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8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财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房财贵于2019年11月6日,在本溪市平山区北台88号楼韩某某经营的**批发店内,趁无人之机,盗窃小米酒一壶、山沟白酒一壶(均无法估价)及龙山泉普龙啤酒4瓶、蒙牛新养道牛奶1箱、康师傅红烧牛肉面拌面1盒、今麦郎干辣椒肉酱炒面1盒,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
2.被告人房财贵于2019年11月14日在本溪市平山区北台88号楼王某某经营的**批发便利店内,趁无人之机,盗窃龙山泉特供啤酒7瓶、龙山泉听装啤酒12瓶、木兰花鲜牛奶20袋、蒙牛鲜牛奶3箱、辉山鲜牛奶2箱、辉山红枣酸奶1箱、辉山核桃奶1箱,物品价值人民币298元。
3.被告人房财贵于2019年11月18日,在上述地点,盗窃洗衣粉、锅巴(均无法估价)及龙山泉特供啤酒4瓶、龙山泉听装啤酒6瓶、蒙牛特仑苏牛奶1箱、辉山红枣酸奶1箱、达利园派6袋及,物品价值人民币115元。
综上,被告人房财贵盗窃作案3起,数额为人民币463元。案发后,被告人房财贵被抓获归案,部分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房财贵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2019]928、929、9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财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财贵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房财贵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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