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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2196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文某区**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房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威海市文某区初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处,正三轮摩托车与前方顺向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鲁10-72708号手扶式拖拉机后部相撞。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房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检验,房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74mg/100ml。

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房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路明

2019年11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6317****;

2、被告人房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1页,证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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