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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海沧区**街道**村**社**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时许,被告人戴某甲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同安区出发,行驶至本市新阳大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戴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戴某甲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具有坦白、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戴某甲在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洪华

检  察  员:吴  圆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件及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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