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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贪污、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19〕81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身份证号码51021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党建指导员,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4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分别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重庆市江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贪污罪,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将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19年8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戴某某进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党政办公室非公专职党建指导员岗工作,2015年9月转正。2015年10月**街道党工委向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组织部填报《江北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职党建指导员工资待遇审批表》,载明戴某某作为专职党建指导员的工资待遇情况,2015年12月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组织部予以同意。2016年3月15日,**街道向重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区级公益性劳动组织)提供公益性岗位一个,委托**公司安置从业人员,具体岗位为非公专职党建指导员。2016年3月17日,戴某某与**公司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随后由**公司安置至**街道党建指导员岗位工作。戴某某的工作职责为协助做好社区及非公党组织建设工作,重点做好非公企业组织及阵地建设、信息录入更新党员发展相关工作,党员统计,督促社区开展好远程教育工作。实际工作过程中,戴某某的工作职责包括协助做好党建经费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等。

(一)被告人戴某某贪污犯罪事实

2016年8月,根据《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6年困难党员帮扶救助金和党龄40以上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街道拟发放2016年**街道40年党龄老党员生活补贴、2016年上半年**街道社区基层党支部书记补贴以及“建党95周年”困难党员、老党员帮扶救助金等党建经费。2016年8月15日,戴某某和**街道工作人员郭某某填写借款申请单,经**街道组织委员朱某某(其职责包括分管**街道党政办公室)审批并签字后,向**街道财政所借款人民币17621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发放前述党建经费。后因郭某某工作变动,党建经费发放工作由戴某某负责。戴某某遂将由党建经费176212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偿还信用卡透支额度以及日常消费等个人开支,期间**街道及下辖社区多次催促,戴某某均编造各种理由搪塞。

(二)被告人戴某某盗窃犯罪事实

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街道党工委收取下辖社区的党费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党建指导员易某某在出具的收条上签名。后易某某将其中的99257.5元清点后交至**街道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周某某处保管,根据**街道相关工作规则,该笔资金仅能由易某某从周某某处取出。2016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戴某某以再次清点党费为由,要求易某某将已交至周某某处的党费99257.5元再次取出交由自己清点,随后趁易某某不备伺机将党费99257.5元装入手提包内盗走。得手后戴某某逃至四川省成都市,切断通信渠道,将盗窃的钱款予以挥霍。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戴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案发后,戴某某母亲代为退出涉案款项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岗位文件、工商资料、劳动合同、会议纪要、银行交易明细、借款申请单、费用报销单、党费上缴凭证、收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易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盗窃案件案发现场周边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任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建指导员期间,利用领取并发放党建经费的职务便利,侵吞党建经费1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街道下辖各社区上缴的党费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未退赔全部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被告人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晚书

检察官助理:张诗扬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调查卷宗4册、侦查卷宗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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