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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此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755号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0********,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五个月零十七日,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地铁站西北口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魏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克。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与魏某某电话联系向魏某某贩卖毒品,戴某某欲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魏某某贩卖冰毒1包。当日23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下,准备向魏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86克(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共计0.86克已被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缴毒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5.辨认笔录:魏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抓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认定为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京媛

代理检察员:  王丽娟

2019年9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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