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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83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91********,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住东莞市**镇**社区**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戴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商定交易KN95口罩30000只,一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25000只,价格共计人民币257723元。2020年4月15日,戴某某收到了高某某支付的全部货款后立即充值至网络赌博平台赌博输光,并向高某某谎称口罩厂商不发货也不退款,中断与高某某的联系。2020年4月28日,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戴某某向他人购买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口罩发货给高某某,并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戴某某家属向高某某退回全部剩余货款,高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支付宝转账流水,招商银行流水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及谅解书、收条、微信转账截图,被告人戴某某的身份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博网站网页截图和戴某某银行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堃

检察官助理:陈映娜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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