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老勤”,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身份证号码362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家住泰和县**镇**村**组**号。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同年4月30日收到鉴定结论。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7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与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的父亲彭某丙等家人素有矛盾,一直怀恨在心。2020年2月9日晚18时许,戴某某趁彭某甲、彭某乙的家人不在身边,在**镇**村**组祠堂旁广场,用水果刀连续刺向彭某乙(5岁)和彭某甲(6岁)的头部数刀,因被害人大声哭叫,戴某某害怕被人发现慌忙逃离现场。其行为致使被害人彭某甲头部右枕顶头皮撕脱伤,右侧枕、顶骨外板撕脱性骨折,右手食指、中指贯通伤等多处损伤,致使彭某乙顶部及右侧颞部头皮挫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甲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彭某乙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戴某某作案时处于无精神病状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毓文

检察官助理:陈招娣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泰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