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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戴某某等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戴某某、戴某丙、吴某某、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被害人张某某受到诱惑向网上“新普京娱乐城平台”对方指定帐号投注,被骗人民币26万元(另,2019年3月16日,被害人张某某再次向“新普京娱乐城平台”指定帐号投注人民币126630元,该款项被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共同冻结止付)。2019年3月11日至3月18日,被害人华某某、李某某、艾某甲、艾某乙受到诱惑向网上“新普京娱乐城平台”对方指定帐号投注,合计被骗人民币1874194元。经查实,以上受害人的被骗资金,全都经过戴某丁(另案处理)办理的“**贸易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等对公帐户,再由戴某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把大额资金分流到被告人戴某某等人的银行帐户。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戴某某除以本人的银行卡帮助戴某丁取钱人民币310万元外,还召集被告人戴某丙、吴某某、黄某某三人帮助取钱。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戴某丙取钱人民币264.8万元,并从戴某某处得到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取钱人民币226万元,并从戴某某处得到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取钱人民币130万元。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戴某某帮助戴某丁取钱人民币319万元。证据证明,被告人戴某某、戴某某、戴某丙、吴某某、黄某某明知所取款项来自赌场或者“杀猪盘”,戴某丁承诺支付给其表哥戴某某、戴某某等人的取钱好处费按取款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因戴某丁被抓而未实际支付。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戴某某、吴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戴某某促成同案犯到案;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戴某某、戴某丙、黄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戴某丙、吴某某分别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相关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立功证明、投案自首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丁、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戴某某、戴某丙、吴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戴某某、戴某丙、吴某某、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戴某丙、吴某某、黄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戴某丙、吴某某、黄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戴某某系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希江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戴某某、戴某丙、吴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原籍住所,联系方式 :1380594****、1586036****、1311027****、1361592****、130670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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