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社**号。被告人戚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8月19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8月20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处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28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31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4月15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处社区戒毒二年。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戚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饮酒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粤AH****号牌),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钱洛路旭日汽修厂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被告人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102mg乙醇/100ml血液,属于醉酒驾车。

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类型确认意见书;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亚敏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在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社**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