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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233号

被告人戚某某(化名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巷**号。2017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9月2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始,被告人戚某某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的人员贩卖淫秽视频,其中2017年5月6日至5月10日向**贩卖淫秽视频43个。同年5月10日上午11时许,公安人员在**镇**厂将被告人戚某某抓获归案,缴获作案用手机1部。经中山市公安局鉴定,上述被查获的43个视频文件中,有32个视频含有淫秽内容,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耀勇

2017年 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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