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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许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2********,汉族,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江苏省睢宁县****村。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挖掘机驾驶员,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戚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在任睢宁县**镇**村**加油站南侧**施工现场铺设**沿线4G移动网络线路工程监理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该施工现场小路地下铺设有电信光缆,不顾施工负责人人工深挖的要求,仍根据经验盲目判断该光缆位置,要求被告人戚某某驾驶挖掘机在该处深挖;被告人戚某某在受雇佣挖掘该工程沟槽时,无挖掘机操作资格且明知该施工现场小路地下铺设有电信光缆,其按照施工负责人要求驾驶挖掘机对该处浅挖后,又按照被告人许某某要求对该处深挖,致使该处徐淮埋式国防干线光缆被挖断,造成徐州至淮安网间通讯严重障碍,阻断时长最长达334分钟。

案发后,被告人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传唤到案并教育后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徐淮埋式国防干线光缆业务阻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朱某某、陈某乙证言;

3.被告人戚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戚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顶治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5678****。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85119****。

2.侦查卷宗两册共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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