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德惠市人,现住长春市**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战某甲收到被害人田某某微信消息询问是否可以办理降低电话号最低消费业务,战某甲谎称可以办理,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于2019年4月9日、4月10日共向战某甲转账8000元,用于降低两个手机号(15144******、15043******)的最低消费;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战某甲虚构办理业务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1000元。2019年5月23日之后田某某无法联系到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刁永成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战某甲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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