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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赵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邹某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邹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邹某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邹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4月份,被告人成某某以二十四万余元的价格将邹某市**镇**村一片杨树出售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采伐**闸西侧、**南侧大杨树时,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制止并被邹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之后,被告人成某某在明知存在林木产权纠纷的情况下,将**闸西侧**沟南侧**南侧,**北侧的一片较小的杨树出售给被告人赵某某,二人协商由成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5月28日成某某办理了**闸东侧杨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闸西侧杨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知赵某某,赵某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采伐了**闸西侧部分杨树。2019年6月27日,成某某又办理了两个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知赵某某,让赵某某从**闸西侧第一次采伐的截止点继续向西进行采伐。经辽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采伐的杨树立木蓄积为141.2766立方米,超出采伐证50.2766立方米。

2019年9月24日,赵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邹某市公安局孙镇派出所投案,2020年1月2日,成某某经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物证:物证照片一组;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违反森林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犯罪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慧芸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被羁押于邹某市看守所。

2、卷宗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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