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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76号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2时许,郭某某醉酒(87.64mg/100ml)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青云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玄武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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