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5号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现住该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00时许,师某某醉酒后(198.7mg/100ml)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云大街交叉口西侧时,为躲避正在路面执勤的邯郸交巡警支队成安县大队民警,与李某某停放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冀D**警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